放宽解决户口迁移人员的条件 (一)凡被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收、招聘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有固定住所后,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现住地的迁入非农业户口手续; (二)对愿来宝就业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文化以上的毕业生,一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人事关系由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户口暂按非农业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工作落实后,户口可自由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三)凡被全市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收、招聘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经省、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现住地非农业人员落户手续; (四)凡自愿到全市边远贫穷地区开荒植树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现住地的落户手续,一律落为非农业户口,合同到期后,户口可自由迁移; 〈五)凡在全市投资、兴办实业,年上交税收2万元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投资地的非农业户口; (六)凡在全市城镇购置商品房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的人员或在市区购置商品房且有固定收入、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现住地的落户手续落为非农业户口; (七)只要为全市引进资金项目的人员,视情况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现住地的落户手续,落为非农业户口; (八)夫妻、子女、父母相互技靠迁移取消现住地居住年限、婚龄、年龄、有无工作的限制,但必须有赌养或抚养能力证明; (九)凡全市的科技干部、技术工人受聘到市区或乡镇任职工作的,可不迁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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