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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在宝鸡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流动人员:1、国有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除名、失业、外出从事劳务、进修的人员;2、由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制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3、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1、人事代理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单位月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最低基数不能低于宝鸡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除给每人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要给每人每月缴纳8元大病互助基金。 2、人事代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宝鸡市社会平均工资的8%缴纳,每人每月再缴纳8元大病互助基金。 三、缴费时间规定: 1、参统单位缴费时间,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参统人员医疗保险费划转宝鸡市人才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保险帐户内,同时报送参统人员花名单。 2、参统单位也可按季缴纳,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内一次缴清本季度医疗保险费,同时报送本季度参统人员花名单。 3、参统个人缴费时间,每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缴费只能提前不能推后,每年1月15日前缴纳前半年或一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半年缴费时间定为7月10号前缴纳。 4、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能中断。 四、本人参保手续以及提供的资料: ⑴、存档合同书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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