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文件 宝市人才发字[2000]4号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和非国有单位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驻宝部、省属单位,全市各非国有单位: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人事代理工作在逐步法制规范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已为70多家非国有单位和3000多名流动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业务,从而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解除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全市人事代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单位脱离了关系,其档案仍放在原单位,单位也未按规定移交人才中心管理;一些非国有单位未遵守〈条例〉的规定擅自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些单位甚至将档案交给个人自带,造成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混乱。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加快人事社会化服务进程,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通过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必须在三个月内移交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部、省、市属单位的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县(区)属以下单位交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得转往其它部门、单位,更不能转交个人保存。 二、各非国有单位要遵照“法定代理",的原则,必须在其工商部门注册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原自行接收管理的流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员工的人事档案,务必于四月底全部移交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委托人事代理业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引进、推荐、招聘、派遣,负责委托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并提供各项人事服务。 三、鼓励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在委托期间,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代理人员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审、接转粮户关系、党团关系、出国政审、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申请生育指标、代办养老保险、出具证明材料、办理调转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拟在下半年就全市人事代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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