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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养老保险可按如下办法缴纳: 一、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做为缴纳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 宝鸡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做为缴费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宝鸡市上年 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以宝鸡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二、缴纳比例 目前企业单位缴纳比例为26%,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6%(最终达到28%,其中单位承 担20%,个人承担8%),个人帐户记载11%。 国有事业单位缴纳比例为30%,其中单位承担22%,个人承担8%,个人帐户记载16%。 无工作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宝鸡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按18%的比例缴纳,个人帐户记载11%。 三、缴费时间 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1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613元),按18%的比例以个人 身份缴纳的,请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6%缴纳的,自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之日起,按年缴纳。 联系人:谢伟华 联系电话:32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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