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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 外地客商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区政府实行“一条龙”服务,使立项、规划、注册登记等手续一次完成。
2、 区政府对科技工业园区、钓鱼台旅游开发区和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和区级领导联系制度。
3、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政府统征,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优惠50%。
4、 新办生产性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区属国有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区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
5、 兴办旅游、商贸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留区部分第一年全部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企业。
6、 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留区部分第一年全部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企业。
7、 连片开发土地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并自有效益起三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8、 兼并、收购区内企业,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出让金以评估价为基数优惠60%—90%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区内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费根据投资额的多少,给予1—3年免缴优惠。
9、 外来客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生产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府承诺,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并成立援企机构,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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