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单位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法人资格证书;
2、 拟参会的招聘单位及招聘人才计划表;
3、 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两份);
4、 交流会的组织工作实施方案(名称、时间、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填写《人才交流会审批表》,《人才交流会审批表》,5日内作出批复并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
举办单位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审批机关上报交流会书面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