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07]63号)精神,为促进社会和谐,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决定加大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力度,现将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优惠对象
有创业意向、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优惠政策
1.对所有确定的创业对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对持《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的自主创业者,由个人申请,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推荐,县区小额贷款机构考察认可、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信用社发放2—10万、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于贴息;对信用村、信用社区诚信度高的创业者,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上述贷款额度和期限发放小额贷款,按照“先清后帖”的原则,由申贷人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向劳动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直接给予贴息。
3.对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的三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本科以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缴费额的1/2给予为期三年的补贴。
5.对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档案托管。
三、申报程序
1.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持毕业证、身份证至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填写相关材料。
2.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查整理上报自主创业毕业材料至市创业办。
3.市创业办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4.对自主创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并协调处理各项相关事务。
5.经创业办审核后,毕业生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享受减免等优惠政策。
联系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部 联系电话:0917—3219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