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劳社发〔2007〕6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按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缴费基数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缴费。2007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可按全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