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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市委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为了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我市“四市”建设和创建“两个最佳”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1、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问题是关系“四市”建设的关键问题。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我市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人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人才综合实力有所增强。但是,我市人才资源总量不足,结构及分布不合理,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流失等问题比较突出,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措施也不配套。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等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真正把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全面推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我市人才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坚持以人为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立足于宝鸡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和现实需要,突出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三个重要环节,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重在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3、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总体目标是,增加人才总量,提高人才质量,盘活现有人才,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到2007年,全市人才总量达到20万人,比2003年净增近5万人,人才占人口比重由2002年的4.3%提高到5.4%,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例达到15%。 二、加大三支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全面提高人才整体素质 4、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要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验干部最根本的标准。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在提高理论素养、培养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和加强党性锻炼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对领导干部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奖惩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形成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突出选拔过程公开性、选拔对象平等性、选拔范围广泛性。注重选拔年轻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及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党政机关。推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完善党政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干部退出和淘汰机制。重视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5、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通过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建设一支精通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员队伍和能够监督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的专职监事队伍。建立任职资格评价休系,开展经营管理者资格评定工作。 6、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要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围绕我市发展规划、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培养一批急需的机械制造、新村料、生物技术、计算机、医药化工、外经外贸、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重视培养一批善于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科技发展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加大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力度,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素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在五年内再培养推荐3--5名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10--20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培养选拔200名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和中青年拨尖人才。 7、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革新和攻关,改进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认真落实高级技校毕业生和技师、高级技师学历、职称等有关方面的待遇,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发挥“宝鸡技工”品牌优势,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大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壮大农村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队伍,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快速成长。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强人才和智力扶贫。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人才服务体系。 8、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要消除体制和政策性障碍,在政治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技师考评、拨尖人才评选、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人才政策上统筹考虑,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公开平等,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提供同等服务。 三、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9、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实用性。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党政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要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培训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格局。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实施分级分类培训,确保5年内对全体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通过参加中心组学习、党校主体班、专题研讨、宝鸡大讲坛以及在职自学等多种形式,从政治理论、业务本领、现代知识三个方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 10、完善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逐步推行干部培训学习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把参加脱产学习、在职学习以及获得学历学位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必不可少的一项任职资格。 11、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学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由政府推动走向市场机制驱动,突出企业和人才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城市活动,形成促使每个人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建立继续教育的引导、奖励、使用一体化的体系。 12、确保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经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列支;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经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要积极引导社会、单位、个人向培训投入,逐步实现教育培训投资多元化。市财政每年给市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划拨不低于60万元的专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自筹。 四、重视用好现有人才,激活人才资源 13、进一步有效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我市现有人才提供更多的个人发展机遇和创业选择空间,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从社会得到的回报能够充分体现出人才的价值,把蕴藏在现有人才中的巨大能量真正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人才开发低成本、人才效益最大化。 14、大力提高现有人才的优惠待遇。 (1)已在我市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称号的人员,有科研项目的,由单位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职称评审按照引进人才的政策实施。 (2)继续加大对市级拔尖人才和中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力度,对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纳入拨尖人才的选拔范围。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选拔各增加10到20名指标。凡被命名为拨尖人才和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四年管理期满经考核后,继续保留拨尖人才和中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占单位优秀指标限制,按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一级工资的政策,晋升一级工资。各县区也要参照省、市关于有突出贡献专家、拨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建立县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三个区和四个平原县要建立不少于30名的优秀人才队伍,每人每年的津贴不低于600元;五个山区县要建立不少于20名的优秀人才队伍,每人每年的津贴不低于500元,由县区财政承担。各县区对各类优秀人才、学科带头人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3)鼓励市区教师到山区县、县城教师到边远乡镇任教。凡自愿到山区县和边远乡镇任教的教师,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连续任教满三年并经考核合格者,浮动转为固定,再上浮一级职务工资。坚持和完善师范类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新的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先到边远基层学校任教两年以上。 (4)凡我市高技能人才在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的人员,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人才所在单位也要给予相同奖励;在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第一名的人员,由市财政给予3000元的奖励,人才所在单位也要给予相同奖励。 (5)放宽部分高级专家退休的年限规定。对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拔尖人才称号的,如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经人才管理权限部门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1--3年,或退休后再返聘--3年。 15、突出急需人才和创新人才的培养。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可选送到国外或国内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短期进修和锻炼提高;对党政干部几年龄未满40周岁、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人员,2007年前全部完成本科学历的培训,部分达到研究生学历水平;定期选拔行政班子助理,今年内,选拔30名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行政班子助理。依托国家重点高校,每年组织一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选送一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科技和管理拔尖人才赴国内重点大学或国(境)外进行培训或研修;加大公务员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以及提升学历教育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已经具有国民教育大学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其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对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 16、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列三类人员实行直接管理:(1)省级以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市级以上“廉勤兼优领导干部”;(2)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中青年拨尖人才;(3)具有国民教育第一学历为研究生的人员。对上述人员建立资料档案。同时,注意从上述人才中向各级党组织推荐有一定组织领导才能和群众威信的人员担任领导干部、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 五、坚持引才与引智并举,全方位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与智力 17、拓宽人才引进范围。凡国民教育大学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备党政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优秀才能的人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紧缺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均列入我市人才引进范围。 我市重点引进的人才包括: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能实现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双学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懂得国际通行规则、熟悉现代管理的各类国际化人才。 18、加大吸引留学人员和海外优秀人才智力的力度。充分利用海外留学人员趋向归国创业的有利时机,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鼓励他们通过兼职、项目合作、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形式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运用市场机制聘请外国专家,积极参与国际问的人才与智力资源竞争。对外国专家运用自己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使企业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应采取技术入股、销售提成等方式给予回报或根据其贡献给予物质奖励。 19、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 (1)凡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急需、做出重大贡献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批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5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在5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5000元。 (2)凡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急需、做出重大贡献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带头人,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在5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2000元。 (3)凡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急需、做出重大贡献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批准的博士,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在管理期内每年发给津贴补助10000元。对现有和引进的具有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奖励一级工资。 (4)凡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急需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除享受上述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外,由用人单位资助赴境外探亲往返费、境外亲属来宝探亲往返费以及参加学术交流交通费。注意发挥国内外宝鸡籍人才的作用,建立国内外宝鸡籍人才库和定期联系慰问制度。 (5)对千阳、陇县、凤县、太白、麟游等五个山区县和陈仓区西山管区,每引进一名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急需专业的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财政给予被引进人员每年2400元的生活补助,县级财政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助,并连续发放5年。也可安排或引进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急需专业的国民教育大专学历的优秀人才,以补充企、事业单位人才青黄不接的状况。 (6)对凤翔、岐山、扶风、眉县等四个县,每引进一名本县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急需专业的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财政给予被引进人员每年1200元的生活补助,县级财政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助,并连续发放5年。对引进的本县区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急需专业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每年年初向市委人才办申报计划,经同意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补贴。每年市委人才办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和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各县区也可制定政策,对本县区确有贡献的优秀人才和骨干力量给以奖励或补贴。 (7)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学术带头人、出国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和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可先到岗任职,后确认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先聘任中级以上、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再行评审;普通高等院校木科及其以上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和紧缺专业专科毕业生来宝的,可先办理落户,再荐业择业,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提供两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的紧缺专业人员,如编制已满,可先进后出。 (8)引进的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引进后做出较大贡献的,可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国(境)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我市工作后其职称可按国内相应职称予以确认。引进的人才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工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9)对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后,可予申报办理重新就业登记手续。 (10)对引进的人才及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城市落户。引进的硕士以上和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上述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由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确保优先安排。 (11)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2)五类外来人员可以申领主鸡市《人才居住证》。这五类人员是: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宝鸡市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个人在宝鸡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以上人员在不改变户籍和不转移人事关系的情况下,可向宝鸡市公安局申领《人才居住证》。领有《人才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享有参加宝鸡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子女在宝鸡就读,以及在宝鸡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优惠政策。 20、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的柔性机制。 (1)对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技术咨询.项目论证、成果转让.承接课题、定期服务等形式来我市工作,本人不属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高额报酬。 (2)对与我市签订一年及其以上工作协议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暂时居住证》。持证人员享受木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应聘满一年,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手续。 (3)对每年来我市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可以优惠在我市借读。 (4)外省市科技人才个人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在我市参与入股投资或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木比例最高可达40%。对与我市开展经济项目合作的,除按股份分利外,还可从项目第一年我市所取得的说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合作人。对在市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政府拨给部分相应经费。成果实施转化后,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优惠作价入股。对兼职在我市创办高新企业的,享受木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5)对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带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我市实施转化,以及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政府可提供3--5万元的项目资助。 (6)外地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免费提供第一年的孵化场地,第二年收取场地费的30%,第三年收取40%。在同等条件下,来我市创业科技人员孵化中的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融资担保和木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其所需的技术、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 六、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构筑人才干事创业平台 21、完善人才公平竞争机制。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范围;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重要的领导、技术岗位招聘制和重大科研课题、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制,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 22、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和退伍战士除外)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实行企事业单位全员人事代理制度。 23、推行人才资源共享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特殊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外,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国家和单位的知识产权及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等各类工作。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从市区到县、乡镇工作的,原单位应予保留人事关系。 24、加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推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制度。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要尽快开展职称评聘分开试点工作。适当放宽中级以上职称评审条件,实行地方评审证书,在人才具备国家、省评审条件后,再予换证。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不受学历、资历、职数限制。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工作向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村延伸。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体系。 25、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进行分配制度的改草,积极推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办法。允许事业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实行协议工资肩位工资.项目工资、基本报酬加效益提成和年薪制等多元分配方式。企业可将年薪、利润分享、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经营者的考核结合起来,进一步搞活分配机制。 26、建立人才价格指导体系。建立人才最低工资保障线制度,政府定期公布我市人才工资薪金标准(人才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必须签定正式协议,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证,不得随意辞退、解雇签约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保证各类人才的工资福利及奖金按时足额兑现。 27、加速推进农村乡土人才开发战略。市人事局和农业局负责农村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每两年选拔一次,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为本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市级以上乡土人才,列入市级人才库,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乡土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要考核其实绩和能力,不受学历、资历、申报数额限制;对优秀乡土人才,可选聘到乡镇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28、推进人才维权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包括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资金投入、社会保障、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制度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援助。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政策,妨碍人才的流动、使用及待遇的落实。对打击报复人才,导致人才流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9、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廉勤兼优干部和专家、拔尖人才制度及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专家咨询组织。各级决策机构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实行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 七、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创建人才工作新格局 30、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成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市委组织部设立人才工作科,核定编制,充实人员,实行市委人才办、市委知工办和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合署办公,负责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接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形成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市级新闻媒体要常年开设宣传我市优秀人才的专栏,在全市形成抓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 31、设立全市人才工作奖励基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专款,设立专门帐户,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等。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吸纳社会资木、民间资本及个人自愿捐赠,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证。县区都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基金。 32、建立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职责,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正职及分管人才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对于在考核中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个人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单位王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名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摘自:中共宝鸡市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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