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
二○○四年六月四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人才公共服务。”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除依照本条例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下列人才公共服务事项:(一)管理流动人才、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和其他应当集中管理的人事档案;(二)接受委托进行人事代理;(三)人才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五)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人才公共服务事项。”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户籍所在地、原就职单位所在地或者现就职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管理,逐步推行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的社会化。”“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向有关单位开具流动人才调档函,有关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
    
      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非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一)项。
    
      十一、删去第四十条。
    
      十二、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五)项中的“未经批准的招聘广告或”。
    
      十三、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其中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改为“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
    
      十四、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宝鸡人事人才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