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了做好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35号令《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宝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代办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合法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不在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详见宝鸡人事人才网—www.bjrsrc.com)
     二、2004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须在90天内到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三、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医疗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须在3月31日前办理完医疗保险手续,可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逾期办理的不在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四、凡我市户口,应聘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到市人才交流办理参保手续。
     望全市代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在时效内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地址:宝鸡市广元路11号
     联系电话;3214553
    
     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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