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聘人才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聘人才广告的管理,规范发布招聘人才广告活动,维护人才流动的正常秩序,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或以其他形式发布的招聘人才广告和招聘人才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布招聘人才广告,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其中:
    
     (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审批;
    
     (二)在省级新闻媒体刊播招聘人才广告或在市(地)级新闻媒体刊播面向全省或两个以上市(地)招聘的招聘人才广告,由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在市(地)级新闻媒体刊播的面向本市(地)招聘的招聘人才广告,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
    
     (四)在县(区)级新闻媒体刊播的面向本县(区)招聘的招聘人才广告,由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
    
     (五)在省外媒体刊播招聘人才广告,须经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同意。
    
     第四条 办理招聘人才广告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其单位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外省来陕办理刊播招聘人才广告手续,还应出具当地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复印机件。
    
     (三)拟刊播的招聘人才广告文稿。
    
     第五条 广告文稿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和《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待遇等。枋准刊播的招聘人才广告应注明审批机关、文号和招聘范围,有效期30日。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更改。
    
     第六条 新闻媒体须凭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签发的《招聘人才广告核准书》和核准的广告文稿发布招聘人才广告。未经审批的招聘人才广告,各新闻媒体一律不得刊播,其他单位也不得利用大众媒体面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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