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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维护人才市场活动秩序,依法加强对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名称上冠以“人才”称谓或虽未冠以“人才”称谓,但组织举办交流会的招聘对象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负责对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工作。 (一)县(区)所属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县(区)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由所在县的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 (二)市(地)所属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市(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由所在地的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 (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陕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和各级各类单位面向全省或面向本省两个以上市(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组织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具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四)符合与举办者管理、协调、组织、经营等业务活动相关的人才交流范围。 市(地)、县(区)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在内容中必须注明“面向本市(地)或面向本县(区)招聘”字样; 凡冠以“大型字样的人才交流会,其会场面积必须在2000平方平以上,参会招聘的单位必须在100个以上,且能提供保证性证明文件,交流会必须开展现场招聘活动,同时具有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两利以上的服务功能; 凡冠以”首届“、“第一届”等带有连续性字样的人才交流会,申报时必须提交连续举办交流会的规划及保证性证明文件; 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办会条件的单位举办,如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必须明确一个具备办会条件的单位牵头负责。 第五条 申请组织举办交流会的程序: (一)举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书; 2、拟参会的招聘单位及招聘人才计划表;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4、交流会的组织工作实施方案(名称、时间、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起5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广告时,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第六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对招聘单位资格进行核查,并接受上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凡是经检查与举办交流会书面申请不符的,或筹备工作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并及时在原刊播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通知,有关现任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流会的时间、地点等项目的,举办单位必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第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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