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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根据上级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遵循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原属各级党委和政府管理的干部档案,仍由各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其余均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其它机构一律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下列人员的档案: 1、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 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 3、外国企业驻陕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 4、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 5、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第四条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如下: 1、流动人员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由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无隶属关系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2、待业或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3、国家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属在职自费出国留学的,由原单位管理;属非在职自费出国留学的,由市井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5、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和外国企业驻宝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任务: 1、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受流动人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委托与其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办理存档立户手续; 2、保存除辞职、辞退以外需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 3、负责流动人员的统计工作,掌握流动人员情况; 4、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或转递存档人员的档案材料,转递人事关系; 5、负责存档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6、负责流动人员因私出国的政审工作,并协助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条 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和转档通知接收其人事档案。 第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查阅、借用和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传递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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