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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关于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了更好地开发非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发挥人才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称毕业生)是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 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就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其它岗位上工作 ;按所就业单位的情况,执行相应的就业准入和人事管理制度,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在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毕业生到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首次就业的聘用合同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四、毕业生就业的程序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采取其它方式自主择业;需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服务的,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级或设区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鉴定,并为毕业生开具《陕西省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道证》 (简称《就业报道证》)。 (四)毕业生持《就业报道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五、除有特殊规定的国有单位外,毕业生的人事档应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规定的范围,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毕业生到岗后,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报落户。 七、《推荐表》、《就业报道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本通知下发后,“陕政办[1987]152号”文件中有关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充分发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的作用,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资询、求职登记、信息发布、档案管理、择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各种社会化的人事代理服务,使广大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发挥作用。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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