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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
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的保障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分配的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招收录用的职工下岗后,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符合进入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困难企业内退职工无法领到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 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 第六条 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统一代缴企业应承担部分。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纳入本办法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暂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直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省上批准的当地交费标准,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并划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个人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2%,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动态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新办法保障人数实行宏观调控。 在省社会保障局加挂"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的牌子,并在其地市、县分支机构加挂"陕西省××市(县)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分中心"的牌子,具体承办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确需新进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应个人申报,由企业行政、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共同研究,确定名单,张榜公布,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后,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纳入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基本生活保障卡,下岗失业人员凭基本生活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银行领取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重新核查一次,对于重新就业的人员不再予以保障,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转入养老保险。需要新进入保障范围的,随时纳入保障范围。 连续3个月不能亲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为已经实现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并通知所在企业。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实行全省统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行社会化发放和代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社会共同承担,原企业苏丹的经费留企业用于处理劳动关系和职工债务。 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分之二向中央财政申请解决,三分之一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省属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四)帮困基金; (五)盘活国有资产变现的部分资金。 (六)中央在陕企业应有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 第十五条 地、市以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标准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上解到省财政。一次核定基数后,以后增加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地、市以下财政不再承担。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实行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现有的下岗职工和今后新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仍由企业管理,其现有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按照在职职工对待。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逐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进入当地社区管理,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工会或者职代会的意见后,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 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除按照国家计划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外,不得再新招收职工。 第十八条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各级政府要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不断拓展就业门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十九条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改革措施。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主题词: 劳动 失业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3月21 日印发 共印15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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