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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尤其是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职工生活还比较困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要求,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资金省级统筹制度。从2001年4月1起,全省分步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筹措。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二是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资金。三是失业保险基金。四是帮困基金。五是盘活国有资产变现的部分资金。六是中央在陕企业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地市及以下所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保障办法和标准,由当地财政把原财政承担的1/3经费划转省财政。原企业应承担的资金用于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债务。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再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切实摸清底数,确保新老保障办法的平稳衔接。各地、市对现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认真核实,速将下岗职工人数、保障标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情况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确保辛劳保障办法平稳衔接,在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未实施前,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原办法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需新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各地、市要摸清底数,严格把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组织力量,调查研究,精心制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各级工会也要积极参与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企业不得借机扩大职工下岗,造成混乱的要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三、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资金的划拨到位。省财政厅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的应保障人数,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的失业保险基金、帮困资金及过去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除用于发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待省财政厅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再作调整。 四、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积极做好再就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纳入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剔除重新就业人员,把新出现的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要在企业聘请下岗失业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员,负责提供本企业职工下岗或就业的翔实信息,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对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今后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生活费外,其党、团、工会关系保持不变,日常管理仍由企业负责;住房和子女上学等事项仍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对待。今后,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完善,可逐步进入社区管理,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由省统筹后,各级政府要集中精力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切实办好劳动力市场,把社区服务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并把促进再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要从实现"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盖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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